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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粘翠屏、秦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粘翠屏,秦永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85号申请人粘翠屏,女,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秦永峰,男,汉族,1994年5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申请人粘翠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秦永峰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粘翠屏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永峰银行存款二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景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