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全利、范奉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全利,范奉娇,苑兰芝,孙某1,孙某2,孙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孙全利,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申请执行人范奉娇,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申请执行人苑兰芝,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莒县。申请执行人孙某1。申请执行人孙某2。法定代理人:苑兰芝,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莒县。系孙某1、孙某2之母。被执行人孙振忠,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孙全利、范奉娇、苑兰芝、孙某1、孙某2与被执行人孙振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88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197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88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传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