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雅莉不服被告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雅莉,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02行初79号原告孙雅莉,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委托代理人孙英付(系原告孙雅莉的父亲),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承德市清风西街22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韩秀静,该局工伤保险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许鹏飞,该局工伤保险中心科员。原告孙雅莉不服被告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现原告孙雅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雅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雅莉负担25元,退给原告孙雅莉25元。审 判 长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韩国义人民陪审员 谢 国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