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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婷婷诉李洪臣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李洪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873号原告:李婷婷,女,汉族,1993年9月22日生,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洪臣,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原告李婷婷与被告李洪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婷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421元,由李婷婷承担。审判员  白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