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婷婷诉李洪臣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李洪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873号原告:李婷婷,女,汉族,1993年9月22日生,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洪臣,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原告李婷婷与被告李洪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婷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421元,由李婷婷承担。审判员 白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