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葛兆强与梁爽、董华君、郜庆和、闫君、梁田全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兆强,梁爽,董华君,郜庆和,闫君,梁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葛兆强,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梁爽,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董华君,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郜庆和,男,1975年3月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闫君(军),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梁田全,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站前广场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梁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站前广场支行账户存款16250扣划至林口县人民法院账户。二、终结���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辛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