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本强、孙凤艳与秋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本强,孙凤艳,秋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20号申请人:朱本强,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申请人:孙凤艳,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秋月,女,1999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理人:额尔敦朝鲁,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朱本强、孙凤艳与被申请人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本强、孙凤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