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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本强、孙凤艳与秋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本强,孙凤艳,秋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20号申请人:朱本强,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申请人:孙凤艳,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秋月,女,1999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理人:额尔敦朝鲁,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朱本强、孙凤艳与被申请人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本强、孙凤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