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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与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永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永芹,朱致衡,何建兴,马富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67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广场路37号。负责人:刘园,行长。被申请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朱永芹,经理。被申请人:朱永芹。被申请人:朱致衡。被申请人:何建兴。被申请人:马富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永芹、朱致衡、何建兴、马富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五名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及查封被申请人马富霞、何建兴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38号101号(所有权号201309422号、建筑面积246.49平方米)、103号(所有权号201309424号、建筑面积297.42平方米)、201号(所有权号201309423号、建筑面积527.12平方米)、202号(所有权号201309427号、建筑面积825.95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马富霞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1号楼1010.2010商铺(所有权号201202907号、建筑面积659.88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马富霞名下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丰联通综合楼1、2层附4号(杭州西路24-附4号)(建筑面积319.08平方米)、附5号(杭州西路24-附5号)(建筑面积319.08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朱致衡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老虎头路8号1-1902室(产权面积104.11平方米)。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就上述保全已提供保证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永芹、朱致衡、何建兴、马富霞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300万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马富霞、何建兴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38号101号(所有权号201309422号、建筑面积246.49平方米)、103号(所有权号201309424号、建筑面积297.42平方米)、201号(所有权号201309423号、建筑面积527.12平方米)、202号(所有权号201309427号、建筑面积825.95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马富霞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1号楼1010.2010商铺(所有权号201202907号、建筑面积659.88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马富霞名下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丰联通综合楼1、2层附4号(杭州西路24-附4号)(建筑面积319.08平方米)、附5号(杭州西路24-附5号)(建筑面积319.08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朱致衡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老虎头路8号1-1902室(产权面积104.11平方米)。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