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娟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娟娟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5号抗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袁娟娟,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南省亮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贺伟,湖南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娟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5)雨刑初字第0076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袁娟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袁娟娟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款。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期间,本院通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刑初字第007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雪平审判员 韩德民审判员 刘 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雅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