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宇诉被告张银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张银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275号原告周宇,男,1998年9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张银银,女,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原告周宇诉被告张银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周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宇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宇承担。审判员 薛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煜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