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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宇诉被告张银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张银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275号原告周宇,男,1998年9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张银银,女,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原告周宇诉被告张银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周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宇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宇承担。审判员  薛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煜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