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2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少珍与黄观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少珍,黄观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296号原告:高少珍,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黄观明,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高少珍与被告黄观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少珍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少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少珍负担。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洁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