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少珍与黄观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少珍,黄观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296号原告:高少珍,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黄观明,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高少珍与被告黄观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少珍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少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少珍负担。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洁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