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勾远清与张冰雪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远清,张冰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601号原告:勾远清,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盐亭县,现租住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丹霞,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冰雪,女,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现租住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勾远清诉被告张冰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勾远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丹霞,被告张冰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勾远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手机费用共13000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3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现租住在肇庆市××州区××路××房××号房间,与住在2号房的被告是邻居关系。被告经常在深夜制造大量高分贝噪音,影响原告作息。为此,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减少噪音,但被告均予以拒绝,并多次与原告起争执。2017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原告在家刚洗完澡,披着浴巾,突然间听到房里很嘈杂,于是打开浴室门了解情况。原告了解到被告趁原告朋友开门之际,意欲尾随进入原告家中,但因原告朋友阻拦,被告一时无法进入屋里,于是便拿起门口旁化妆台上的物品打砸。其后,被告趁原告朋友不注意,冲向原告,并开始殴打原告。期间,原告没有还手。被告的殴打行为造成原告脸颊、双臂、胸口、左大腿受伤和手机损毁。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受伤部位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经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勾远清医疗费、手机等费用壹万叁仟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赔偿,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拒绝赔付。时至今日,被告分毫未付。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壹万叁仟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请。被告张冰雪辩称,是原告半夜到我家砸门,我给她开门后,她冲进来,砸了我家的电视遥控器,并且把我的床挪开,有一个男的和原告一起来的,指着我的鼻子大骂。于是我报警了,到了蕉园派出所调解,原告保证以后不会这样了。2017年1月13日,我朋友知道此事后,就到原告家里敲门跟其说这件事情。2017年1月22日凌晨两点,我朋友因前一次事情又去了原告家里,我没有来得及拉住他。我回去自己房间,过了几分钟,我听到他们在隔壁争吵。我跑去拉住我朋友,走到门口时,原告拿了一个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砸到了我胳膊上,并且骂我。我一生气就冲进去和原告打起来了。手机不是我打烂的,我不愿意赔偿。如果医药费有医院出具的单据,我方愿意赔偿。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勾远清在肇庆市××州区××路××房××房间与张冰雪发生口角纠纷,被张冰雪殴打致伤。随即,勾远清向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蕉园派出所报案,案件受理登记号为肇公端(蕉)受案字(2017)00082号。勾远清受伤后到肇庆市中医院急诊就诊,体查:右上臂、上胸壁见多处皮肤抓伤痕,无活动性渗血,右侧颜面部见一长约3cm伤口,已结痂;左足底见一长约1cm弧形伤口,已结痂。左足底见一长约1cm弧形伤口,已结痂。西医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处理:1.头孢克洛缓释胶囊24粒;2.小清创1次;3.痛血康胶囊1盒。肇庆市中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证明患者因上述疾病于我科就诊。2017年1月22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端公(司)鉴(活)字〔2017〕010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勾远清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勾远清与张冰雪于2017年3月17日在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蕉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工作登记本》记载调解结果如下:“一、张冰雪愿一次性赔偿勾远清医疗、手机等费用共一万叁仟元(付款方式自理)。二、自双方签名之日起,双方互不追究。”张冰雪与勾远清均在下方签名表示无意见。勾远清于2017年4月28日以律师函形式要求张冰雪在收到律师函的三天内一次性赔偿勾远清医疗、手机等费用共壹万叁仟元,张冰雪于同年5月1日收到上述律师函。但张冰雪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勾远清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被告张冰雪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勾远清身体遭受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冰雪殴打原告勾远清致其受伤,经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蕉园派出所立案处理,双方于2017年3月17日在蕉园派出所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有双方签名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协议中约定被告张冰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勾远清医疗、手机等费用共壹万叁仟元(13000元),故被告张冰雪应依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赔偿义务,向原告勾远清赔偿损失共计13000元。对于被告张冰雪提出的原告勾远清没有提供相关赔偿费用单据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告勾远清主张被告张冰雪违约应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因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未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亦未明确约定支付利息,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冰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勾远清经济损失13000元;二、驳回原告勾远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张冰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