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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执复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继礼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礼,邱晓波,胡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执复13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继礼,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邱晓波,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胡映明,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复议申请人张继礼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旺苍法院)(2017)川0821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旺苍法院在执行邱晓波申请执行张继礼、胡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继礼向旺苍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旺苍法院在判决未生效就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并将纳入黑名单,导致其出行严重受阻,经营性活动无法开展。请求旺苍法院撤销(2016)川0821执318号执行裁定并解除财产查封、冻结及纳入黑名单等执行措施。旺苍法院查明,该院审理的邱晓波与张继礼、胡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4年10月9日作出了(2014)旺苍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继礼、胡映明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邱晓波退伙款1700000元,并从2012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张继礼、胡映明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2月3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广民终字第7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张继礼、胡映明撤回上诉。2016年6月12日邱晓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川0821执318号。执行中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川0821执318一1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张继礼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绵谷路宏福世家B栋2一17一6号房屋一套以及负一层131号车位、位于广元市南河郑州路东段159号2单元4楼2号房屋一套。2016年11月22日,旺苍法院作出(2016)川0821执318号执行决定书,将张继礼、胡映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在案件执行中,已冻结张继礼、胡映明的银行账户。旺苍法院认为,争执的焦点在于异议人是否收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广民终字第74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中,异议人已到庭参加执行活动,其关于未收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广民终字第740号民事裁定书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异议人张继礼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主张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异议人张继礼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张继礼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复议申请人未收到广元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4)广民终字第740号准许撤回上诉的民事裁定,旺苍县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并驳回执行异议请求,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2、针对上述问题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了再审,说明本案的生效裁判有被撤销��可能。请求撤销旺苍法院(2017)川0821执异8号执行裁定、(2016)川0821执318号执行裁定,解除财产查封、冻结及纳入黑名单等执行措施。本院查明,旺苍法院受理邱晓波申请执行张继礼、胡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7427元及利息。2016年11月22日,旺苍法院作出(2016)川0821执318一2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继礼所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绵谷路宏福世家B栋2一17一6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111110XX**)及宏福世家B栋负一层车位131号(产权证号:201511050XX**)。旺苍法院(2016)川0821执318一2、318一3号执行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赵洪敏、审判员杨智、审判员贾毅龙。冷兴担任书记员。张继礼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旺苍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川0821执异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张继礼的异议请求。旺苍法院(2017)川0821执异8号执行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赵洪敏、人民陪审员冯光学、人民陪审员吴超。张未担任书记员。本院认为,旺苍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晓波申请执行张继礼、胡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川0821执318一2、318一3号执行裁定为执行实施裁定,上述执行实施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人员。旺苍法院(2017)川0821执异8号执行裁定为执行异议审查裁定,该案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有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人员参与了相关执行异议的审查,其合议庭组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的规定,旺苍法院(2017)川0821执异8号执行裁定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的规定,应当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旺苍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执异8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杨晋晖审判员 党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