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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正宏与杜少谷、杨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宏,杜少谷,杨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161号原告:张正宏,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炜忠,英德市大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少谷,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被告:杨玲,女,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2249C。负责人:叶健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文、方金贵,均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正宏诉被告杜少谷、杨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简称人民财保广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杜少谷、被告杨玲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347530元;2.被告人民财保广州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被告杜少谷驾驶粤Q××××粤Q×××××重型罐式牵引车从佛山一环高速东线往南方向行驶至18KM+600M处周伟驾驶粤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告杜少谷受伤,双方车辆损失,公路设施损失,双方多次协调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为此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为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请求赔偿而提起的诉讼,但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环路××)以及事故后车辆最先××均不在本院辖区区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其次,已经生效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89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粤R×××××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实际支配人是广州骏骥祥建材有限公司。原告主张其为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并举证清远市华菱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车辆挂靠协议》证明,但该两份证据的内容与清远市华菱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所作的关于车辆实际支配人为案外人张兵的答辩意见相矛盾,不足以推翻上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告认为其为本案适格主体的主张缺乏证据,不能认定。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正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羊 挺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异书记员 冯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