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穆会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会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710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会会,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会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会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00时57分许,被告人穆会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苏D×××××号白色宝骏牌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区通园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通园路胜利街路口地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式酒精检测,穆会会口腔内的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在被查获后,穆会会冒用穆敏敏的身份信息,后在医院抽血时被执勤交警发现。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会会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穆会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单、情况说明、人车某、呼气测试、抽血照片、穆会会相关核查信息、酒后驾驶记录查询、被告人穆会会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会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穆会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会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