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0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滁州铁洪轨道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滁州铁洪轨道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082号之一申请人: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经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方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滁州铁洪轨道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文安路8号(管委会一楼招商局)。法定代表人:洪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铁洪轨道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滁州铁洪轨道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汊河支行存款200000元(账号:12×××55/130201040002955),并以曹松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新村53幢202室的房产(合肥市房权证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滁州铁洪轨道车辆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汊河支行存款200000元(账号:12×××55/1302010400029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