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宝成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占成、王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宝成,刘占成,王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任宝成,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白山乡东城村3-004号。申请执行人:刘占成,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富山街道红王福店村2-133号。申请执行人:王键,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富山街道红张福店村7-042号。申请执行人任宝成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占成、王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占成、王键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3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