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海百红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红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4284号原告:上海百红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B区4楼3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82983。法定代表人:平泽顺。委托代理人:肖文德,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社区伟祥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34513R。法定代表人:钟晓宾。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百红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百红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益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420.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应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