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焦永洪与被告叙永县龙凤镇初级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洪,叙永县龙凤镇初级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474号原告焦永洪,男,200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理人焦荣富,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理人陈高琼,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焦荣富,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叙永县龙凤镇初级中学校,住所地叙永县······。法定代表人李国彬,系该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法定代表人许文庆,该公司经理。原告焦永洪与被告叙永县龙凤镇初级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焦永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永洪撤诉。审判员 李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像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