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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焦永洪与被告叙永县龙凤镇初级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永洪,叙永县龙凤镇初级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474号原告焦永洪,男,200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理人焦荣富,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理人陈高琼,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焦荣富,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叙永县龙凤镇初级中学校,住所地叙永县······。法定代表人李国彬,系该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法定代表人许文庆,该公司经理。原告焦永洪与被告叙永县龙凤镇初级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焦永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永洪撤诉。审判员  李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像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