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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尤在兴与王云、梁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在兴,王云,梁素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313-1号原告:尤在兴,男,1984年10月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男,1962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梁素贞,女,1970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尤在兴与被告王云、梁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王付增人民陪审员  李松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万木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