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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万烦等诉周万荣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炳,周万桢,周万贵,周万发,周万琼,周万英,周万荣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944号原告:周万炳,男。系被告周万荣之大弟。原告:周万桢,男。系被告周万荣之二弟。原告:周万贵,男。系被告周万荣之三弟。原告:周万发,男。系被告周万荣之四弟。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琼,女。系特别授权。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英,女。系特别授权。原告:周万琼,女。系被告周万荣之大妹。原告:周万英,女。系被告周万荣之幺妹。被告:周万荣,男。系六原告之大哥。委托代理人:蔡亚琳,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万炳、周万桢、周万琼、周万贵、周万发、周万英诉被告周万荣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周万炳、周万桢、周万琼、周万贵、周万发、周万英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万炳、周万桢、周万琼、周万贵、周万发、周万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炳、周万桢、周万琼、周万贵、周万发、周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周万炳、周万桢、周万琼、周万贵、周万发、周万英负担(己交纳)。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秦洛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