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某某支行与尹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某某支行,尹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585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某某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某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X788N(1-1)。负责人:李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利,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某某,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某,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某某支行诉被告尹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某某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某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某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某某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