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文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治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80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治,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以上身份信息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被逮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治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文治通过电话联系后,到广州市荔湾区剑兰街2号楼下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毒品1小包(净重0.37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贩卖给龙某��,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黄文治身上搜获毒资人民币250元、手机2台、用铁盒包装好的毒品共计9小包(其中块状物7小包,净重共计0.99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晶体物2小包,净重共计0.7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文治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决被告人黄文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被告人黄文治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治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文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2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燕娜陈佩怡黄祖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