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李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振兴路8号。负责人刘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添荣,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成,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1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合计2800元。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成名下桂P×××××号小型汽车。因该查封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石露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