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峰与江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江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524号原告:张峰,男,生于1975年3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江彦强,男,生于1971年7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与被告江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判员 韩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