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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峰与江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江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524号原告:张峰,男,生于1975年3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江彦强,男,生于1971年7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与被告江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判员  韩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