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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164号之十九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钦州市星宝玩具电子有限公司、吴建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星宝玩具电子有限公司,吴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64号之十九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星宝玩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垂桓,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建红,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星宝玩具电子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7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吴建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建红自动清偿全部债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杨辞冬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