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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成都蜀粤经贸有限公司与平陆县汇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蜀粤经贸有限公司,平陆县汇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蜀粤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卫,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陆县汇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前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成都蜀粤经贸有限公司与平陆县汇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义务并提供两套预售商品房屋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平陆县汇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虞国壹号的预售商品房屋两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毛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