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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2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豪阳梦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豪阳梦服饰有限公司,奉化市顺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童永伟,童玉芬,胡静君,毛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2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417235R),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豪阳梦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752429-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奉化市顺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765595-7),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童永伟,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童玉芬,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胡静君,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毛雅琴,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市鄞州豪阳梦服饰有限公司、奉化市顺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童永伟、童玉芬、胡静君、毛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8月3日,本院以(2016)浙0212民初0655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化市顺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奉化市顺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的土地使用权【包括现有基础建设工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