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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3094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吕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2980元;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12个月的利息损失;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6年7月22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沙发、电视柜、皮床、实木床、柜机空调、挂机空调,价值人民币22980元。原告于当年7月22日将家具送至被告处。被告承诺次月付款,并立有欠款字据。此后原告不断向被告追讨欠款,直至被告拒接电话关机。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吕某自愿于2017年8月10日前偿还货款10000元,并自愿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货款12980元;逾期除继续履行外,被告吕某还自愿向原告朱某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原告朱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原告朱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