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展伟、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展伟,张红,张庆河,张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5003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希厚,男,该单位职工。被告:李展伟,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张红,女,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张庆河,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张冲,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李展伟、张红、张庆河、张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希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展伟、张红、张庆河、张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李展伟、张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8000元、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6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于2017年5月20日止,按月利率8.33750‰计算;以本金16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33750‰上浮50%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张庆河、张冲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展伟于2016年6月30日从原告处借款168000元,月利率为8.33750‰,于2017年5月20日到期。借款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张红与被告李展伟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被告张庆河、张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四被告均未偿还。被告李展伟、张红、张庆河、张冲均未答辩。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借据、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展伟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张庆河和张冲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贷款人提供借款后,被告李展伟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发生在被告李展伟、张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属于被告李展伟、张红的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应由被告李展伟、张红共同偿还。依据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庆河、张冲应对被告李展伟、张红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庆河、张冲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展伟、张红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展伟、张红偿还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8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6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于2017年5月20日止,按月利率8.33750‰计算;以本金16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33750‰上浮50%计算);二、被告张庆河、张冲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展伟、张红追偿。以上一、二项款项限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由被告李展伟、张红、张庆河、张冲负担;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李展伟、张红、张庆河、张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