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姜淑家与姜兆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家,姜兆宝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703号原告:姜淑家,男,1945年7月27日出生,住白山市。被告:姜兆宝,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家诉被告姜兆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淑家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淑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淑家撤回起诉。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淑家负担。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