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涛诉被告曾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曾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927号原告:李涛,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广洪,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810487099。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春,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713263。被告:曾萍,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原告李涛与被告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7855元,减半收取计392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赵 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沁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