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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家庄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17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起诉。诉讼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牛江凌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侯莉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孟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