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民终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士安、韩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士安,韩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士安,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玉凤,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上诉人赵士安因与被上诉人韩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士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由有两个:一、无明确被告;二、上诉人不能提供被上诉人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上诉人送达地址。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判理由均不成立。一、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夏津县公安局香赵庄派出所登记的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被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已提供被上诉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上诉人与他人相区别,足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援引已被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的《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作出裁判,显然属于对法律的适用错误。根据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地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一审法院未根据法律规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而直接以上诉人未提供被上诉人准确送达地址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韩玉凤未有答辩。赵士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韩玉凤向其归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赵士安提供的被告身份证编号有明显改动的夏津县公安局香赵庄派出所登记日期为1999年10月8日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记载地址为据,经法院邮政专递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但因被告“迁移新址不明”而退回未送达。而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152××××5578也已停机。仅就上述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地址,不能认定系现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此,一审法院向原告释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否则,将依法驳回其起诉。时至今日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赵士安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赵士安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韩玉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记载,韩玉凤,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香赵庄乡韩庄村45。本院依据上述地址,通过邮政专递向韩玉凤送达开庭传票,邮政专递因收件人迁移地址不明、无法电话联系到收件人未投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案中,赵士安提供韩玉凤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韩玉凤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邮政专递方式对韩玉凤无法送达,应当公告送达。一审法院以赵士安未提供准确送达地址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定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玉昌审判员  崔书江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