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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绍柏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绍柏,田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特8号申请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人民南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MUL32。法定代表人:黄辉东,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水宝,该行桂林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田绍柏,男,汉族,1946年3月12日出生,住瑞昌市。被申请人:田涌,男,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瑞昌市。申请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田绍柏、田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田绍柏、田涌已经向申请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申请人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曼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