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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惠敏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惠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645号罪犯卢惠敏,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惠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惠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卢惠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惠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4月20日,共获嘉奖17次;2016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惠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惠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