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树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树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822号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4层4015。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雷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树亭,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萍(被告之妻),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树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盛长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