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俊、孙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俊,孙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特37号申请人:孙俊,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孙勇,男,汉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俊申请宣告孙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孙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俊撤回申请宣告孙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俊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程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