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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俊、孙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俊,孙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特37号申请人:孙俊,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孙勇,男,汉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俊申请宣告孙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孙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俊撤回申请宣告孙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俊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程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