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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远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7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远强,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籍地湖北省松滋市,捕前暂住湖北省松滋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松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远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鄂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远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张远强在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广场公路边发现停靠在此的一辆鄂E×××××号“别克”牌轿车后备箱未关。其趁被害人周某在车内熟睡之机,将后备箱内一男式手提包及包内“华智融”牌new8110型POS机、“鳄鱼”牌男式钱包、“别克”牌SGM7201EAAB小型轿车的遥控钥匙��物盗走。2017年5月5日,张远强被松滋市公安民警抓获,所盗物品从其租住屋内起获并已发还周某。2017年5月9日,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在2017年4月2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21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远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立案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远强的供述与辩解;5.松法改认字〔2017〕0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远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远强系初犯、偶犯,且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远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倪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