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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单玉龙与张勇、王桂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玉龙,张勇,王桂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606号原告:单玉龙,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被告:张勇,男,汉族,无业,住绥滨县。被告:王桂琴,女,汉族,住绥滨县。原告单玉龙与被告张勇、王桂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单玉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玉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于长林审 判 员  牛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