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荣彩、陈永会、石先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彩,陈永会,石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15号被执行人:何荣彩,曾用名蒋国秀,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大阳镇乔村中心街南二路9号。被执行人:陈永会,曾用名陈良会,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石门乡河坝村二组。被执行人:石先艳,女,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石门乡河坝村二组。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的何荣彩、陈永会、石先艳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荣彩、陈永会、石先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葛才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