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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郝鹏鹏、邴晓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鹏鹏,邴晓德,赵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500号申请执行人郝鹏鹏,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邴晓德,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赵慧梅,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鹏鹏与被执行人邴晓德、赵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以(2015)西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2016)鲁0285执73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6)鲁0285执7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500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500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50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