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詹木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木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32号罪犯詹木元,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作出(2012)临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木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詹木元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木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詹木元自上次减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17年5月5广日东省惠来县揭阳大石化工业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民政办公室出具了该犯家庭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詹木元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出具家庭困难证明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木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34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