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宏保与赵清和、卢进明民间借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保,卢进明,赵清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马宏保,女,194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退休职工,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卢进明,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赵清和,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马宏保与被执行人赵清和、卢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湘068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宏保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宏保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34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