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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叶定国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叶定国,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杨立建,生立荣,南通泊洋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储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迎宾路199号1F。法定代表人仲跻和,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三里闸村12组。法定代表人叶定国,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定国,男,1969年3月26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开发区南海大道南阳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立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立建,男,1967年10月17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生立荣,女,1966年7月6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南通泊洋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迎宾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储晓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储晓军,男,1974年3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海安县。关于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与江苏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公司)、叶定国、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尼亚公司)、杨立建、生立荣、南通泊洋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洋公司)、储晓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金盘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和信公司借款本金18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88万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叶定国、福尼亚公司、杨立建、生立荣、泊洋公司、储晓军对金盘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定国、福尼亚公司、杨立建、生立荣、泊洋公司、储晓军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判决书直接向金盘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10860元,由金盘公司、叶定国、福尼亚公司、杨立建、生立荣、泊洋公司、储晓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89086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询,金盘公司、叶定国名下有零星存款且因他案执行被冻结,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福尼亚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房地产他案执行已处置完毕,无款项可供分配。杨立建、生立荣名下存款均因他案执行被冻结,杨立建名下车辆及叶定国名下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执行中,泊洋公司、储晓军给付和信公司1060000元,和信公司同意免除泊洋公司、储晓军的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已将金盘公司、叶定国、福尼亚公司、杨立建、生立荣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6000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泊洋公司、储晓军已履行义务,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