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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石生林与高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生林,高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193号原告石生林,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高福林,男,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生林诉被告高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生林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塔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