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关德显诉王海楠、赵海文、弥玉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德显,王海楠,赵海文,弥玉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399号原告:关德显,男。被告:王海楠,男。被告:赵海文,男。被告:弥玉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德显与被告王海楠、赵海文、弥玉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德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关德显负担。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刘淑霞人民陪审员  赵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周长寿书 记 员  藏浩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