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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太启勇与被执行人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启勇,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201号申请人:太启勇,男,1982年生,汉族,现住丘北县。被执行人:李庆华,男,1963年生,汉族,现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启勇与被执行人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5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李庆华应支付太启勇货款人民币40578元。被执行人李庆华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太启勇。二、执行费509元由被执行人李庆华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富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