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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董和平、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和平,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朱道燕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52号申请人:董和平,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徐湾村98号。法定代表人:朱道燕,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道燕,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董和平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朱道燕发生债务纠纷,于2017年8月2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朱道燕的银行存款2,24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董和平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23号万锦江城11栋1单元16层1601室、产权编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号房屋的交易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朱道燕的银行存款2,243,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申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牛腾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