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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俊、侯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侯来仙,王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1043号申请人:马俊,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权旭,云南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侯来仙,女,50岁,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申请人:王兴华,男,52岁,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俊与被申请人侯来仙、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侯来仙、王兴华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X花园X型组团第X幢X号的房屋所享有的20%房屋所有权及20%土地使用权(价值8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侯来仙、王兴华享有的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X花园X型组团第X幢X号房屋的20%房屋所有权及20%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案件申请费4050元,由申请人马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文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鹤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