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位永忠与王子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永忠,王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650号申请执行人:位永忠,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王子义,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7)苏1324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子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位永忠67016.28元,案件受理费320285元,由王子义、位永忠共同王子义负担。经申请执行人位永忠申请,2017年5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子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8月16日冻结王子义所有的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已执行到位117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位永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2页/共22页